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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公序良俗转账,另一方是否可以追回?-k8凯发天生赢家【案情简介】 原告与宗金涛系夫妻关系,自2020年6月13日起,被告与宗金涛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一直威胁宗金涛向其转款,至起诉之日,宗金涛已向其累计转款17000余元。宗金涛向其转款,发生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该款项一直不知情,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款项刘某应否返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宗金涛向刘某的转账行为无效。本案中,宗金涛在与孙佳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朋友刘某存在语言暧昧并发生大量转账行为,宗金涛与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刘某抗辩称宗金涛向其大量转账系用于兑换现金、代买商品、借款、吃饭消费等,均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原告孙佳敏是否有权主张返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孙佳敏虽不是赠予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但宗金涛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涉及孙佳敏财产利益,因此,孙佳敏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确认赠予行为无效并要求刘某返还赠予的财产。 【法眼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