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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用人单位规定“加班需要申请,审批通过后才予认可”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k8凯发天生赢家【案情简介】 吴某彬离职后将前公司h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12日期间制度工作日加班工资、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12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h公司辩称,公司规定加班必须通过企业微信在线申请,经过审批的才算加班。因业务拓展人员的奖金或提成与其工作时间挂钩,故公司已在员工手册及相关公示文件中告知业务人员不再计算加班工资,对于有特殊安排确实需要员工加班的,员工需要在线提交加班申请,并经审批,公司不按照企业微信考勤计算原告的加班时间。吴某彬在职期间从未就加班提出异议,说明其知晓并认可加班审批制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h公司主张公司规定员工加班需经过审批,企业微信考勤不作为加班计算依据,并提供了《员工手册》等证据予以证明。吴某彬不认可《员工手册》及加班审批制度,并提供了企业微信记录证明公司并未执行加班审批制度,但企业微信记录为电子证据打印件,无原始载体核对,且吴某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确认其收到《员工手册》并已知晓其中内容,应对其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结合吴某彬在职期间曾申请加班的事实,法院对h公司的主张予以采纳。原告提供的企业微信考勤记录显示的上下班打卡时间虽超出劳动合同附注3约定的工作时间,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时间为h公司安排原告加班,故h公司根据该考勤记录主张被告支付其制度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法眼看法】 若公司在《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加班审批制度,且员工已签字确认,则法院将大概率对这一规则适用予以认可。此时,员工主张加班费用但未提交相关审批流程,或提交审批流程但事实安排加班用人单位无故驳回的相关证据,将存在法院不支持费用主张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