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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能否得到全部支持?-k8凯发天生赢家【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加班工资发生争议。 关于休息日加班天数。劳动者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每月休息4天,自己的考勤一直都是显示满勤,故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加班天数应为187天。但劳动者未向法庭提交证明其加班的相关证据;被告用人单位认为虽然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休息4天,但实际劳动者每月平均休息天数均达到了8天,为此,被告用人单位向法庭提交了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打卡考勤记录复印件,但劳动者对打卡考勤记录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用人单位就其提交的打卡考勤记录复印件来源的真实性未向法庭予以证明,原告劳动者对其真实性又不予认可,故本院认为被告用人单位提交的打卡考勤记录复印件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原告劳动者的考勤情况,原告劳动者每月的休息日加班天数应为4天,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天数共计176天。 【法院判决】 被告用人单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动者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加班工资21980.6元。 【法眼看法】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因此法院支持劳动者主张的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因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原告的工资支付情况及出勤记录已超过两年,不属于工资支付台账必须保存备查的范围,因此,对于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劳动者是否加班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现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