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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房屋出租期间,物业费该由业主交纳还是承租人交纳?-k8凯发天生赢家【案情简介】 孙某系蓟州区××街××段北侧金鼎大厦3-301、3-302、3-401、3-402、3-501、3-502、3-601、3-602房屋所有权人。2020年7月8日,孙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案外人天津泰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业、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物业费标准为2.44元/月·平方米及具体物业服务项目等内容。2021年9月29日,孙某作为出租人(甲方),恒源公司作为承租人(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出租房屋坐落于蓟州区××街××段北,3号楼一层大厅(2层没有)、3、4、5、6层建筑面积424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北侧平房(含3个车库)面积1085.53平方米,共计5325.53方米;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计10年;物业费按规定期限交付由孙某代收等内容。2022年2月16日,案外人天津泰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甲公司签订《物业退场移交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孙某所属房屋自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由天津泰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让渡给甲公司收取并按备案的承租人乙公司要求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2.44元/平方米。同日,孙某与甲公司签订《天津市商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2月15日止为孙某所有的上述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标准为2.44元/月·平方米等内容。同日,孙某与甲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水电费及物业费孙某委托甲公司收取。后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下发物业费缴费通知。2023年11月16日,甲公司将2021年9月30日至2023年1月12日期间的物业费增值税发票邮寄给乙公司。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未果,故具状起诉。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孙某与天津泰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孙某对于甲公司主张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乙公司抗辩称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故不应缴纳物业费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了孙某和乙公司就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现甲公司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3年1月12日主张物业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物业费金额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物业费标准及房屋面积和物业费欠付时间,本院核算物业费金额为200112.1元,甲公司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孙某与乙公司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物业费应由物业使用人乙公司交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的规定,孙某应对乙公司欠付的物业服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法眼看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